银川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管理机制(以下简称“管理机制”)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的废旧物资回收实行“以票控进,以进控销”正向管理;对利用废旧物资企业(以下简称“利废企业”)的废旧物资利用实行“以产控耗,以耗控进”的逆向管理;对回收单位的“销”与利废企业的“进”进行“指标比对”,并进行相关纳税评估,防范废旧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虚抵的增值税管理机制。
根据“管理机制”,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注意遵守的事项有:
一是严格按规定的开具对象开具收购凭证。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规定的开具对象开具收购凭证。回收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具体甄别“个体经营者”时可按是否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从事经营活动的标准来判定。回收单位收购非规定开具对象(包括产废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收购凭证,应向对方索取发票。对无法取得发票的,回收单位应到税务窗口代开发票。严禁发生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行为。
收购凭证仅限于回收单位在本省范围内开具。严禁携带收购凭证跨省开具,对省外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送货上门收购的废旧物资可开具收购凭证。
严格按收购凭证规定的版面开具。不得超版面开具。
二是健全废旧物资的盘存制度。回收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定期进行废旧物资的库存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将盘存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是销往省外的废旧物资须按“管理规范”规定提供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的凭证。原则上回收单位应在本省范围内经营废旧物资,对确实需要销往省外的废旧物资,要求经销双方必须定立购销合同并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货款,并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凭证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①购销合同;②银行转账方式收取货款凭证;③货物运输证明;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根据“管理机制”,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应注意遵守的事项有:
一是注意配合主管税务机关科学测算、约定废旧物资耗用率。针对“管理机制”规定的对利废企业的废旧物资利用实行废旧物资预约定耗管理办法,利废企业应就现有生产技术水平、生产工艺和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具体根据所在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具体的废旧物资预约定耗管理办法,对废旧物资耗用率事先做科学合理的测算,以便界时配合主管税务机关科学测算、约定废旧物资耗用率。
二是纳税人实际废旧物资耗用数量与预约定耗安排相比偏高的,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限期做出书面说明。纳税人没有做出说明,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或经下户核实解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超定耗部分将被视同非正常损耗,其进项税额按规定做进项转出处理。